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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案例
总论,八字大概相合,也有不足之处,两年命都为性情中人,性格外向而好动,又个性都略强,希望彼此多沟通忍让,相爱相守,借调实干,方言大吉大利。至于八字婚姻中的阻碍,化解好了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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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和第三方签署代孕协议,产下一子数年后,男方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女方,请求确认女方和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2019年5月,普陀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王某多年以来都想有个儿子,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2016年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某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
然而,沈某却说,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自然血亲”的对称,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普陀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分别与俞某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俞某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精子供应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是小王生物学父亲。之后,王某将上述协议的代孕费用结清。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王是由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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