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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孕妇剖腹产成植物人 医院一审被判1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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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3-14 16:34 【打印此页】
南方生殖中心电话育儿经验快乐分享安徽省颍上县一孕妇到信阳市固始县某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时,医院以“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等为由建议患者做剖宫产手术。
不料患者术后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成为植物人。
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医院手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万元。
2009年1月10日9时许,安徽省颍上县黄坝乡孕妇杨娜在丈夫陪同下,来到河南省固始县某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
该院对其诊断为: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
该院因此建议杨娜做剖宫产手术。
次日零时35分,院方对杨娜实施剖宫产手术。
零时39分,取出一男婴。
零时55分,杨娜突然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
虽经医院抢救,杨娜仍处于昏迷状态。
该院会诊认为,患者“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遂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
1月11日晚8时许,原告杨娜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住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植物人)。
2009年4月30日,经河南省信阳市医学会鉴定,固始县某医院对杨娜的手术行为系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
医学会分析认为,某医院关于“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的说法并无充分确切依据。
2010年8月16日,信阳市医学会作出补充鉴定,认定杨娜手术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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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医院手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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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经河南省信阳市医学会鉴定,固始县某医院对杨娜的手术行为系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
医学会分析认为,某医院关于“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的说法并无充分确切依据。
2010年8月16日,信阳市医学会作出补充鉴定,认定杨娜手术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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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